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浙江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招拍掛交易資金的結算行為,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浙江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現貨掛牌交易規(guī)則(試行)》《浙江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現貨單向競價交易規(guī)則(試行)》等規(guī)則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的現貨掛牌交易和單向競價交易的結算管理行為。
第二章 相關定義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交易資金是指會員的交易訂金、交易手續(xù)費、交收手續(xù)費、違約金和貨款等。
第四條 交易訂金是指參與交易的會員在訂立交易合同時,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在會員的交易資金賬戶中凍結的用于保證成交合同履行的部分資金。
第五條 交易手續(xù)費是指在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現貨招拍掛交易時,按照交易中心規(guī)定由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務費。
第六條 交收手續(xù)費是指在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現貨招拍掛交收時,按照交易中心規(guī)定由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務費。
第七條 違約金是指會員在達成電子購銷合同(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后,在交收過程中,違反與交易對手方之間的約定或交易中心規(guī)定,需要支付給交易對手方或交易中心的資金。
第八條 貨款是指參與交易的買方會員(以下簡稱“買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約定,支付給交易賣方會員(以下簡稱“賣方”)的貨幣資金。
第三章 結算服務機構
第九條 交易結算服務機構包括交易中心指定的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
結算銀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負責會員交易資金監(jiān)管、結算的銀行機構。
第十條 結算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的商業(yè)銀行或者區(qū)域重點銀行;
(二)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yè)網點;
(三)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功能;
(四)擁有完備的資金管理制度;
(五)擁有專業(yè)技術人員;
(六)交易中心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經交易中心同意后成為結算銀行,與交易中心簽訂相應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范相關業(yè)務手續(xù),并為交易中心會員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一條 其他機構提供結算服務可參照上述執(zhí)行。
第四章 結算部門
第十二條 結算部門是指交易中心設置的負責結算業(yè)務的部門。結算部門負責交易中心相關業(yè)務統一的結算、資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十三條 結算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辦理交易交收結算業(yè)務;
(二)編制會員的結算賬表;
(三)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yè)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等情況;
(五)按規(guī)定辦理其他結算業(yè)務。
第五章 日常結算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在結算銀行開立專用資金賬戶,用于管理會員的交易資金。
交易中心對會員的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
第十五條 會員在結算銀行開立專用資金賬戶,并在交易中心開立交易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結算銀行對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與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資金賬戶進行綁定,會員的入金和出金在專用資金賬戶和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資金賬戶之間劃轉。
第十七條 會員交易資金賬戶的資金劃撥在第三方銀行的管理下辦理。會員的開戶資料必須與綁定銀行賬戶的開戶資料完全一致,一個銀行賬戶只能綁定一個交易賬戶,形成捆綁式一一對應的關系。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按日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資金、訂金、交易手續(xù)費、交收手續(xù)費等明細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入金:會員的交易資金從其專用資金賬戶通過結算銀行提供的入金渠道劃入到交易資金賬戶。劃入到交易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計息。
第二十條 出金:會員從交易資金賬戶劃出資金,由結算銀行提供的出金渠道將該筆資金劃入到該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交易中心交易資金出金實行T+1結算。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中心可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guī),被相關部門立案調查的;
(二)因涉嫌違法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三)因民事訴訟被法院正式立案的;
(四)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于每日交易閉市后,根據當日交易成交價對會員成交進行結算。會員可通過交易系統查看《資金明細表》。
第二十三條 《資金明細表》是會員當日的現貨招拍掛交易記錄與結算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及時閱讀《資金明細表》并核實其交易及資金變動情況,如對當日《資金明細表》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對交易中心的結算結果無異議。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只對會員進行結算,不承認且禁止會員代理他人結算,會員違規(guī)代理他人的結算及風險由該會員自行承擔。
第六章 交收結算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根據貨、票、款一致的原則負責組織買賣雙方辦理交收結算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通過會員交易資金賬戶對交易進行登記和結算。交易中心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后進行交易結算。
第二十八條 交收結算具體流程遵照《浙江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現貨招拍掛交收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交易中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構成交收違約的,交易中心有權將違約方的部分或全部履約訂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具體違約處理方式詳見《浙江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現貨招拍掛交收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條 買方在商品交收結束后,當日內未向交易中心提出質量異議的,視為對當批/次所提商品的認可。提交的質量異議根據《浙江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現貨招拍掛交收管理辦法(試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交易中心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屬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制定和修改須報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并試行。